展览32.1
认证 根据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有关于Hess Midstream LP(「合伙企业」)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所提交的10-Q表格,并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约翰·B·赫斯(John b. Hess),担任董事会主席及Hess Midstream GP LLC的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18 U.S.C. 第1350节,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节的规定,特此证明:
(1) 该报告完全符合根据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且
(2) 报告中所载的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合伙企业的财务控制项及经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6日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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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约翰·B·豪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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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B·赫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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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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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利中游GP LP及其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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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s midstream GP LLC,其一般合伙人 |
根据第906条要求提供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合伙企业,并将由合伙企业保存,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