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认证 根据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根据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hess midstream LP(“合伙企业”)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现特此证明,在此日期提交的《报告》中,我,Hess Midstream GP LLC的财务长Jonathan C. Stein,即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萨班斯-豪利法》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进行认证:
日期:2024年11月6日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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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顾问 江天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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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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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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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S MIDSTREAm GP LP, 其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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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s midstream GP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合伙人 |
已向合作伙伴提供《依据第906条款所需的此正本书面声明》,并将由合作伙伴保留,并根据请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