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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1

根據第302條的認證

2002年蘇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約翰·B.赫斯,證明:

1. 我已審閱了hess midstream LP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內容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資料以使陳述內容不實,就本報告所載期間而言,在當時情況下不會產生任何誤導性描述;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所呈現的時期,合理地呈現出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文中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文中定義) 針對登記商進行評估,並且:

(a)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與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部其他人員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 我們設計了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登記者的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並基於此驗證所述期間結束的時間,對揭露控制和程式的有效性進行報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在最近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的變化。

5. 本申報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及本人已披露根據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結果,向申報者的稽核師及董事會董事會議(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錢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的實質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不論是實質上還是非實質上,只要牽涉到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對於申報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任何詐欺行為。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John b. Hess

 

 

約翰·B·赫斯

 

 

董事會主席和

 

 

首席執行官

 

 

hess midstream GP LP,其普通合夥人

 

 

hess midstream GP LLC,其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