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認證 根據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
根據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hess midstream LP(“合夥企業”)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現特此證明,在此日期提交的《報告》中,我,Hess Midstream GP LLC的財務長Jonathan C. Stein,即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根據《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進行認證:
日期:2024年11月6日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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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顧問 江天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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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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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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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S MIDSTREAm GP LP, 其有限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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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s midstream GP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總合夥人 |
已向合作夥伴提供《依據第906條款所需的此正本書面聲明》,並將由合作夥伴保留,並根據請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