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據第302條作出的證明書
我,Young-Joon Kim,證明:
我,Jill Klindt,證明:
1. 我已審閱workiva inc的第10-Q表格的本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未包含任何不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並未省略陳述該等重大事實以使得該等陳述在就其作出時的情況下,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適當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並已: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或導致設計這樣的揭露控制項和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證券商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在這份報告準備期間內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為我們所知;
b. 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編製基本報表;
c. 評估登記證券商的揭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描述我們對揭露控制項和程序效力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登記證券商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登記證券商最近的一個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證券商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變化對登記證券商的內部財務報告具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合理可能對登記證券商的內部財務報告產生實質性影響;並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稽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對登記證券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合理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設計或控制上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並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證券商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涉及的金額是否重大。
| | | | | | | | |
2024年11月6日 | | Jill Klindt Jill Klindt 執行副總裁、財務長和出納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