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1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或15d-14(a)規則的認證,依據2002年豪利法第302節通過的規定
我,Jennifer L. Good,特此證明:
1. 我已審閱Trevi Therapeutics, Inc.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 基於我的知識,該報告未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聲明,也未遺漏對在該報告涵蓋的期間內作出的聲明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這些聲明在該情況下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反映了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列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及時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員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 設計了內部財務報告的控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內部財務報告的控件被設計,以提供對財務報告可靠性和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該評估,截止至本報告涉及的期間結束時;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一個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期間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該變更已實質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影響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及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所有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缺陷和重大弱點;以及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不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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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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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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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珍妮弗·L·古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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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弗·L·古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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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