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 31.01
认证
我,James R. Anderson,证明:
1.我已审查过 coherent corp. 的这份季度基本报表;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登记申报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
a) 经由我们监督,设计此种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监督下的他人设计此种揭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此申报人以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之重要资讯,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内,由上述实体内之他人向我们知悉;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内部控制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证;或者,让内部控制的设计在我们的监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为对外目的的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该评估基础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对于第四个财政季度的登记者),该变化已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及
5.本公司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本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这方面的信息:
a)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内部财务控制操作上的实质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为重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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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作者: | /s/ James R. Anderson |
| | James R. Anderson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