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根据18 U.S.C.条款1350条作证,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所规定
关于由Verastem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十季度报告在此之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告”),本人Daniel W. Paterson,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特此依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据其所知进行证明: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 |
(2) | 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s/ 丹尼尔 W. 帕特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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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尼尔·W·帕特森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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