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2.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的证书
根据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Crane NXt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于今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表格10-Q(以下简称「报告」)。本人Christina Cristiano身为公司的信安金融主管,根据《美国刑法》第18节所制定的,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谨此证明在我所知范围内: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完整地呈现了登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证书随附本十进制表格10-Q季度报告,并不应被视为已作为本十进制表格10-Q季度报告的一部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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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人:Christina Cristiano |
Christina Cristiano |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