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錄32.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的證書
根據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關於Crane NXt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已於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本人Christina Cristiano身為公司的信安金融主管,根據《美國刑法》第18節所制定的,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謹此證明在我所知範圍內: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完整地呈現了登記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本證書隨附本十進制表格10-Q季度報告,並不應被視為已作為本十進制表格10-Q季度報告的一部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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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Christina Cristiano |
Christina Cristiano |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 |
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