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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1

执行长根据法律要求进行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David Campbell,证明:

1.
我已审阅Janux Therapeutics,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我负责为注册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所定义的),并且已执行:
(a)
根据我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揭露控制程序,或者导致在我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揭露控制程序,以确保涉及登记公司的重要资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资讯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了解,尤其是在编写本报告的过程中;
(b)
我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
(c)
根据评估,我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对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该报告期末。
(d)
披露在本报告中,关于申报人最近一个财季(对于年度报告,是申报人的第四个财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可能对申报人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以及
5.
根据我对内部财务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稽核师和登记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摘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David Campbell, 博士。


David Campbell, 博士。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兼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