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 31.2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規定提交定期報告證明書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我,Samantha L. Stoddard,證明:
1.我已審閱了JELD-WEN Holding, Inc.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度報告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的子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通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之下,設計了用於爲外部目的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提供合理保證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導致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準備的合理保證。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公司上一個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對註冊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
5.我們與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們的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
(a) 所有板塊設計或操作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不足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負有重要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Samantha L. Stoddard
薩曼莎·斯托達德
執行副總裁暨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