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SAb生物技术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Form 10-Q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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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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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 2024年11月6日 |
作者: |
/s/ Lucy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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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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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