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联席首席执行官的证明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进行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Douglas I. Ostrover,作为豪利资本有限公司的联席首席执行官,证明如下:
1.我已经审核了豪利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注册人”)的这份第十项表格季度报告。
2.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光彩的环境下,对本季度所涵盖的内容中包括的事实陈述不虚假,也未遗漏应当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以形成一个真实准确的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相当准确地描述了报告期内注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且: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在这些实体内被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季度报告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结论,该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财政季度发生的改变,该改变已经或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并
5.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基于最近的内部控制评价,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或履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合理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控制报告的设计或运营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并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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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Douglas I. Ostrover |
| Douglas I. Ostrover |
| 联席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