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 31.2
共同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和15d-14(a)进行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Marc S. Lipschultz,蓝枭资本公司的共同首席执行官,证明:
1.我已审核了蓝枭资本公司(“申请人”)的这份第十号表格季度报告。
2.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光彩的环境下,对本季度所涵盖的内容中包括的事实陈述不虚假,也未遗漏应当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以形成一个真实准确的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地反映了申报人截至本季度报告日和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并且: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申报人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季度报告的期间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员通知我们;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结论,该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有关申报人最近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指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可能对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申报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变更;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合理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控制报告的设计或运营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并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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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Marc S. Lipschultz |
| Marc S. Lipschultz |
| 联席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