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聯席首席執行官的證明
根據規則13a-14(a)和15d-14(a)進行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Douglas I. Ostrover,作爲豪利資本有限公司的聯席首席執行官,證明如下:
1.我已經審核了豪利資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註冊人」)的這份第十項表格季度報告。
2.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光彩的環境下,對本季度所涵蓋的內容中包括的事實陳述不虛假,也未遺漏應當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實,以形成一個真實準確的陳述。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相當準確地描述了報告期內註冊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發行人的另一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和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並且: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者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被他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季度報告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結論,該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財政季度發生的改變,該改變已經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並
5.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基於最近的內部控制評價,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報告的設計或運營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並且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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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6日 | Douglas I. Ostrover |
| Douglas I. Ostrover |
| 聯席首席執行官(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