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7 ef20034543_ex32-2.htm EXHIBIT 32.2

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南平原金融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Form 10-Q)("报告"),根据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我在此依据《美国法典》第18 U.S.C.§ 1350条,依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郑重声明:据我所知: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史蒂文·克罗克特
   
史蒂文·克罗克特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