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4 ef20034543_ex31-1.htm EXHIBIT 31.1

展品31.1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Curtis C. Griffith,證明:

1.
我已審閱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South Plains Financial, Inc. (註冊登記者)第十季度報告表10-Q(本「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或遺漏陳述一個在提出上述陳述的情況下,爲使本報告涵蓋的時期不具有誤導性必要的重大事實;

3.
據我所知,包括在本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註冊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狀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得到公正呈現;

4.
其他負責核證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e)和第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f)和第15d-15(f)條所定義)的責任,爲主體公司進行了以下操作:

  (a)
設計了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進行設計,以確保與主體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這些實體內其他人員將這些信息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準備該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導致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進行設計,以便就符合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的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編制提供合理保證;


(c)
根據這種評估,評估了主體公司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介紹了我們對有關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審查結論,如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主體公司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改變(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主體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

5.
基於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我們已向主體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a)
所有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具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的情況,這些情況有可能對註冊人的能力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b)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Curtis C. Griffith
   
Curtis C. Griffith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