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5 ef20034543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覽 31.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Steven b. Crockett,證明:

1.
我已審閱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南平原金融公司(「申報人」)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本「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材料事實陳述或遺漏需要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基於這些陳述所涉及的情況下,不具有誤導性的材料事實陳述;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反映了本公司在本報告中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

4.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管理人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定義)以及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定義)。


(a)
設計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其他實體,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向我們披露關於申報人及其合併的子公司相關信息。


(b)
設計這種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符合一般公認的會計準則。


(c)
根據評估結果,就報告期結束時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在本報告中就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對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中可能會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日期:2024年11月6日
作者:
/s/ 史蒂文·克羅克特
   
史蒂文·克羅克特
   
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