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CE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的規定,特此證明首席執行官
我,Jason Long,證明:
1. 我已審閱LandBridge Company LLC(以下簡稱「註冊人」)的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根據該評估,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該評估基礎上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涵蓋期的結束;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在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更改,該更改已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地可能會對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產生重大影響;和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披露,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a)在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方面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營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以及
(b)任何涉及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參與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大,均涉及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Jason 開多
姓名: Jason 開多
職務: 首席執行官(首席行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