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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款,首席財務官進行審查證明

 

我,Scott L. McNeely,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LandBridge公司LLC(「註冊者」)的這份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所定義的)(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所定義的);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

(d) 在此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所變化的情況,此變化發生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變化已經造成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披露,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以下內容: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重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可能會對報告主體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Scott L. McNeely

姓名: Scott L. McNeely

職務: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