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依据《美国刑法18 U.S.C.第1350条》,特此证明。
我,Matthias Bodenstedt,在我所知的范围内,根据《美国刑法18 U.S.C.第1350条》及《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MoonLake Immunotherapeutics(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形式10-Q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确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1月7日
签署人:/s/ Matthias Bodenstedt
姓名: Matthias Bodenstedt
职位: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前述证书仅作为附随报告按照18 U.S.C.第1350条提供,并不是出于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并且不得被引用到公司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是在此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无论这些申报文件中是否有一般的引用语言。
注意:已向MoonLake免疫治疗提供了Section 906要求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被MoonLake免疫治疗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