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依據《美國刑法18 U.S.C.第1350條》,特此證明。
我,Matthias Bodenstedt,在我所知的範圍內,根據《美國刑法18 U.S.C.第1350條》及《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證明MoonLake Immunotherapeutics(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形式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正確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1月7日
簽署人:/s/ Matthias Bodenstedt
姓名: Matthias Bodenstedt
職位: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前述證書僅作爲附隨報告按照18 U.S.C.第1350條提供,並不是出於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的,並且不得被引用到公司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還是之後,無論這些申報文件中是否有一般的引用語言。
注意:已向MoonLake免疫治療提供了Section 906要求的此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並將被MoonLake免疫治療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