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证明书
主执行官
根据《18 U.S.C. Section 1350》
关于 Pentair plc(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止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我,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会计官罗伯特·P·菲什曼(Robert P. Fishman)根据《18 U.S.C. § 1350》进行证明,根据《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规定采纳,根据我的知识: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Trevena,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报告,根据今天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报告),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Carrie L. Bourdow,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据我所知,我保证: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
2) | 。 |
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s/ CARRIE L. BOURDOW |
| Carrie L. Bourdow | |
| 代理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签名:/s/ Ian Lee |
本证明文件附随报告一起,并不被公司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也不得被引入到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版证券法或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无论是在报告日期前还是之后制定)的任何文件中,而不论在该等文件中是否包含有关一般引入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