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书
信安金融官员
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节,
关于 Pentair plc(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止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我,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会计官罗伯特·P·菲什曼(Robert P. Fishman)根据《18 U.S.C. § 1350》进行证明,根据《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规定采纳,根据我的知识:
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的第906节
关于Trevena,Inc. (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特此,我,Barry Shin,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依据2002年沙宾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特此声明,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
2) | 。 |
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此证明书随同报告一起,不得视为公司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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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ry Shin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和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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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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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书随报告一起,并不会被公司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备案",也不得被引用为1933年修正案或1934年修正案下公司任何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不论是在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不受任何这类申报文件中可能包含的一般引用语言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