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玛丽凯·费顿,证明:
(a)已经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或监督他人设计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提供给我们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重大信息,在本报告准备期内特别是在这份报告被准备的期间内,由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向我们披露;
(b) 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出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编制基本报表用于外部目的。
(c)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期末,对登记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同时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d)披露在本报告中,任何对登记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重大风险的情况,这种影响或重大风险发生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在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基本报表控制的设计或控件方面的重大弱点,这些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表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在登记人内部控制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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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Mary Kay Fen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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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Kay Fen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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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