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qttb-ex31_2.htm EX-31.2 EX-31.2

 

展览 31.2

认证

我,Lee Kalowski,证明:

1.
我已审阅Q32生物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
我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规定);

(a)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该公司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披露这份报告的期间内;

(b)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根据普遍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 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们的结论,作为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基于这样的评估;并

(d) 在这份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变化,这种变化发生在公司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这种变化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5.
我和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在针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中,都已向本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本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价职能的人)揭露了:

(a) 所有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合理的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公司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的欺诈。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Lee Kalowski

 

 

 

Lee Kalowski

 

 

 

首席财务官和总裁

(信安金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