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首席执行长和信安金融长依据证明书
根据采纳的18 U.S.C. SECTION 1350条款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就Jasper Therapeutics,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连同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10-Q一事,本人特此证明,在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的情况下,据本人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已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 |
(2) | 报告内容公正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的所有重大方面。 |
作者: | /s/ 龙纳德 马泰尔 | 作者: | /s/ 赫伯 克罗斯 | |
龙纳德 马泰尔 | 赫伯 克罗斯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nd Corporate Secretary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
2024年11月7日 | 2024年11月7日 |
已向公司提供此根据第 906 条所要求的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该公司将保留此声明并在要求时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此认证与报告一同附带,不被视为根据 1934 年修正版《证券交易法》第 18 条目的提交文件,也不受该条的责任限制,亦不应被视为已纳入对 1933 年修正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申报(无论是在报告日期前后制定)的引用,尽管此类申报中包含任何一般引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