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Canada Goose Holdings Inc.第二季度财务报表和管理讨论与分析报告; |
2. |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是否在全部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取决于本报告所呈现期间的情况;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我们已经: |
a) |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要求他人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晓,尤其是在此期间; |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通过这样的评估,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公司的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和 |
5. | 公司的其他证书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在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面前进行了披露: |
a) | 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中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有合理的可能对公司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 |
b) | 涉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于重大欺诈。 |
作者: | 达尼·瑞斯 | |||||||
达尼·瑞斯 | ||||||||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