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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主要财务和会计主管的认证,依据规则

13a-14(a) 或 15d-14(a)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Christopher m. Murphy,特此证明:

1. 我已经审查了第三个谐波生物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该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实质事实陈述或忽略陈述一个必需的实质事实,使得这些声明根据这份报告覆盖的情况不误导;

3.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在这个报告中,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在这个报告中呈现的时间段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用于注册人,并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便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该评估的结论,截止本报告涵盖的期末;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已实质上影响了或合理可能会实质性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且

5.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最近一次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营中,可能会不利影响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及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7日

 


 

/s/ 克里斯托弗·穆菲
克里斯托弗·穆菲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及业务官(信安金融及首席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