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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 31.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Noel Donnelly,證明:

1.
我已審閱了PepGen Inc.的這份十分之一季度報告表格,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
我和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報告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e)》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證券交易法規則15d-15(f)》所定義),並已:

 

a)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
註冊人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經披露了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a)
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董事會或其他在註冊人負責基本報表內部控制的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無論重要與否的欺詐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作者:

/s/ 諾爾·唐納利

諾爾·唐納利

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