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节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报告,在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报告”),我根据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节采纳的18 U.S.C. § 1350进行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作者: |
/s/ Jason Lub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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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Lublin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