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Amylyx製藥公司,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謹代表公司,根據18 U.S.C. § 1350,並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證明: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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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Joshua b. co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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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ua b. co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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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