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4 7 a20240930ex104.htm EX-10.4 文件

修改證明書格式
修改權證證明書

    本《權證證明書修正協議》日期爲2024年10月13日(以下稱「本協議」)修改由佛羅里達州公司Onity Group Inc.(原名爲ocwen financial公司)(以下稱「公司」)與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Opps OCW Holdings, LLC(以下簡稱“持有人”)修正(i)公司於2021年3月4日發行的某些權證證明書編號爲[●],提供給持有人以證明可購買公司普通股達[●]股的權證,須遵守其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權證編號[●])及(ii)2021年5月3日發行給持有人的公司權證編號[●],證明可購買公司普通股高達[●]股,受限於其中載明的條款和條件(“權證編號[●]”以及一起的權證編號[●],合稱爲“認股權證明書當事方應翻譯爲「合併方」。權證證書”). 此修正案中使用的大寫字母術語,未在此處定義,具有權證書中所賦予的含義。
公司和持有人在此同意,權證證書已被修改爲規定,持有人行使權證證書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權證時,只能在經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權證證書第1(b)條款(現金行權)行使這些權證。爲避免疑義,持有人可在無需公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權證證書第1(c)條款(淨行權)的規定行使其權證。
除本修正案明確修改的條款外,權證證書的所有條款和規定均繼續有效。
權證證書第13條款的規定將適用於本修正案,生效條件與此處載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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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簽名頁面]




特此證明,各方於上述日期簽署本修正案。

ONITY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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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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