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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4(a)或15d-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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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Caryn Seidman Becker,證明:
1. 我已審閱並核可Clear Secure, Inc.的本季度十進制報告表10-Q;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重大事實或疏漏關於必須揭示的重大事實,使其陳述對於報告期所涵蓋的情況,在做出這樣的陳述的情況下,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登記人截至報告期結束的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換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事項(如《交換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的控制項,適用於本公司,已經:
a. 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本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進行通知,特別是 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這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根據我們的監督而導致這類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根據普通會計準則為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
c. 評估本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在報告期結束時提出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發生在本公司最近財務季度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發生在本公司第四財務季度)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或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並
5.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審計師和註冊人董事會(或履行相等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主要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合理可能不利地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概括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和
b.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擁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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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 作者: | /s/ Caryn Seidman Becker |
| | | Caryn Seidman Becker |
| |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