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 31.2
根據致富金融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證券交易法規13a-14(a)和15d-14(a)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採用的
我,Erik Mickels,證明:
1.我已審閱豪利公司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季度報告(Form 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該註冊聲明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爲註冊聲明和我們完成了: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登記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該登記機構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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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etWise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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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作者: | /s/ Erik Mickels |
| 姓名: | Erik Mickels |
| 標題: | 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