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於豪利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10-Q表格報告(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間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日期(下稱「報告」),本人Joseph A. Cutillo,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以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證明: | |||||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領域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
豪利。Joseph A. Cutillo | |||||
Joseph A. Cutillo | |||||
首席執行官 | |||||
2024年11月7日 |
此證書隨同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提交的10-Q表格一併,除非根據該法案的要求,不應被視為交易所第18條的申報或其他方面的責任。此證書將不被視為已納入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下的任何申報,除非公司特別通過引用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