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Joseph t. Hand,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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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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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審閱The York Water Company的Form 10-Q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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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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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未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必要陳述的重要事實,以使得在報告期內作出的陳述,考慮到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不會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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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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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在本報告中呈現的資產負債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情況的各個方面,基本上公允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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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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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用於註冊人,並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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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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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信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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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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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督設計了適當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適當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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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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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基於這種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的期間結束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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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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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影響重大的、或有合理可能會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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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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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審計員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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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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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中都有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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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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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管理層或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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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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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oseph 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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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t.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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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和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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