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1.2
认证
我,Justin m. Picicci,证明:
1.我已审查了拉夫劳伦公司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所有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定义的)及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定义的)并拥有:
a)我们在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特别是提供给我们。
b)已设计或监管设计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准则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c)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的这个时间点;并
d)报告中披露了在申报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会影响或可能会重大影响申报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的变化(对于年度报告来说,这是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
5.申报人的其它核证人与我们披露,基于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的最新评估,向申报人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功能的人)披露了: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重要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任何涉及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重大。
| | | | | |
| /s/ JUSTIN m. PICICCI |
| Justin m. Picicci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
|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