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览32.2
根据18 U.S.C.第1350条对Justin m. Picicci的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关于拉夫劳伦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期间的季度报告("报告"),我,公司的财务长Justin m. Picicci,根据18 U.S.C.第1350条,在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采纳,证明如下: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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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JUSTIN m. PICICCI |
| Justin m. Picicci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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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已提供拉夫劳伦公司所需的采购内容,包括第906条所需的书面声明的原始签署文件或其他证明、认可或以其他方式采纳电子版书面声明中的打字形式的签署的文件,将由拉夫劳伦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