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rl-20240928x10qex311.htm EX-31.1 文件

展示31.1號
認證
我,帕崔斯·露凡特,證明:
1.我已審閱拉夫勞倫公司此份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條和15d-15(e)條定義的)及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條和15d-15(f)條定義的)並擁有:
a)我們在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特別是提供給我們。
b)已設計或監管設計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准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介紹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的這個時間點;並
d)在此報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或者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
5.其他公司認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過。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重要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及
b)任何涉及在註冊人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屬重大。

/s/ 帕特里斯·洛維
帕特里斯·洛維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日期: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