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第13A-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麦基尔·奥哈格蒂,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Hagerty,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基于我的了解,该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上述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公正、准确且充分体现的;
我们和报告人的其他认证主管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定义于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定义于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并且已经: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信息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这份报告准备期间由其他实体传达给我们,特别是在报告准备期间;和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用于外部目的的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乎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提供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准备的合理保证;和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此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的期间结束时;
d) 披露了本报告中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变化(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 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者合理可能对注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公司另一认证高管和我已基于我们最近一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向公司审计师以及董事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的审计委员会披露。
a) 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拥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无论是否构成实质性的欺诈,都需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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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7日 | | | |
| | 作者: | /s/ McKeel O Hagerty |
| | | McKeel O Hagerty |
| | | 首席执行官 |
|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