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1.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14(a)条规定,chemung financial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Anders m. Tomson,证明:
1. 我已审阅chemung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10-Q表格报告;
2.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在这些情况下本报告中的陈述会误导所涉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关键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签署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本注册人的其余证明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执行这些规则。
a)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是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特别向我们通报;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是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在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准备财务报告并报告外部目的时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在本报告涵盖期末报告期结束时,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者最近财季期间发生的对注册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注册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 其它认证人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最近评估披露给注册者的审计人员和注册者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
a)所有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情况已经披露,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涉及管理或其他在注册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都已披露。
作者: 安德斯 m. 汤姆森
安德斯 m. 汤姆森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