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基本報表31.2
信安金融公司首席財務官的認證,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規定。
我,Dale M. McKim,III,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Chemung Financial Corporation的10-Q表格報告;
2. 基於我的認知,本報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實的陳述,或者遺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發表這些陳述時,在這些情況下本報告中的陳述會誤導所涉及的期間;
3. 基於我的認知,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如實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對於本報告中提供的期間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本註冊人的其餘證明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執行這些規則。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涉及註冊人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被在本報告編制期間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知曉;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的外部目的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種評估結果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任何影響重大,或者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控制變化;
5. 其他 certifying officer 和 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覆蓋檢查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及註冊人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 所有對內部控制缺陷和漏洞在設計或操作上令人擔憂,這些問題在合理情況下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定義和重大問題;
b) 任何涉及對註冊人內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無論是否重大。
作者: Dale m. McKim, III
Dale m. McKim, III
首席財務官和財務主管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