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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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302024ex321ceo-sox906.htm
EX-32.1
文件
展品32.1
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第13a-14(b)/15d-14(b)条例进行证明
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18 U.S.C.第1350条)证明
关于雪佛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10-Q季度报告,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下简称“报告”)之日期,我,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ichael K. Wirth,在根据2002年《美国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证明,据我所知: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
(2)
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S
/ M
麦克尔
k. W
IRTH
Michael k. Wirth
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4年11月7日
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