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Celularity Inc. (公司) 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本聲明上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季度報告(Form 10-Q) (報告),我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第1350條,作出以下證明:
日期:2024年11月6日 |
|
作者: |
/s/ David C. Beers |
|
|
|
David C. Beers 首席財務官 |
|
|
|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
本認證附有所屬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不被視爲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並不得被引用到Celularity Inc.根據1933年修訂版本的證券法或交易法案的任何申報中(無論是在第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製作的),無論這些申報中包含任何一般引用語言。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交由Celularity Inc.,並將由Celularity Inc.保留並根據請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