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0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认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大卫·波林斯基,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拉斐尔豪利公司的10-k表格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材料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必要的材料事实,以使根据报告时所处的情况来看,所做的陈述不具误导性,即使针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
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现了申报人截至本报告呈报的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
4. | 该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 (f)中定义)以及: |
(a) | 经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要资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被其他实体内的人通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
(b) | 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设计了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基本报表为外部用途进行编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 |
(c) | 评估了报告文书揭示的监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表明了对于监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结束之日。 |
(d) | 本报告中披露的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内部控制变化;以及 |
5. | 本登记人的其他签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善,都有可能对登记公司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 |
(b) | 任何涉及在注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David Polinsky | |
David Polinsky | |
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