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0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認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大衛·波林斯基,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拉斐爾豪利公司的10-k表格年度報告; |
2.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材料事實的不實陳述,也沒有遺漏陳述必要的材料事實,以使根據報告時所處的情況來看,所做的陳述不具誤導性,即使針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呈報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
4. | 该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 (f)中定义)以及: |
(a) | 經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要資訊,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被其他實體內的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
(b) | 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設計了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基本報表為外部用途進行編製,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內部控制。 |
(c) | 評估了報告文書揭示的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表明了對於監管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之日。 |
(d) | 本報告中披露的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對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以及 |
5. | 本登記人的其他簽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不善,都有可能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 |
(b) | 任何涉及在註冊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1月6日
/s/ David Polinsky | |
David Polinsky |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