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的结论。 |
(d) | 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出现的对报告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报告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这些变化对报告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其产生重大影响。 |
(a) | 所有设计或操作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涉及重大事项。 |
/s/ MIKE HYNES | ||||||||
Mike Hynes |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