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行政總裁的證書
根據《18 U.S.C. § 1350》所述,由《薩班斯-豪利法案》的第906條創設,cogent通信控股公司的下屬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公司」)謹此證明,根據其所知,:
(i) | 該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結束的《第10-Q表格季報》,(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15 U.S.C. 7800萬或78o(d));並 |
(ii) | 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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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Schaeffer | | |
David Schaeffer | | |
首席執行官 | | |
上述證明書僅用於附隨該報告並依照18 U.S.C. § 1350,並非為了提交修改後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不得納入公司的任何申報文件,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申報,無論該申報中是否有任何一般納入語言。